16 4 月

在台灣,涉及醜聞的負面新聞是否能刪除,需視具體情況而定。以下分法律依據、可行途徑及實務限制說明:
目錄
一、能否刪除的關鍵判斷因素
1. 新聞內容是否屬實
- 屬實且具公共利益: 若報導內容為真實事件(如貪污、性騷擾、公共安全問題),且涉及公眾知情權(如公職人員、上市公司),通常無法要求刪除。
- 例:政治人物收賄案經司法判決確定,媒體報導屬合法揭露。
- 部分不實或誇大:
若報導混雜錯誤資訊(如金額、時間、人物關係錯誤),可要求「更正」或刪除不實段落。 - 完全虛構:
若內容純屬捏造(如偽造錄音、合成照片),可透過訴訟要求刪除並求償。
2. 是否侵害隱私或個資
- 與公共利益無關的隱私細節:
例如公開當事人家庭住址、病歷、親屬個資,即使事件屬實,仍可能依《個資法》第11條要求刪除。 - 未成年人身分:
若涉及未成年犯罪或被害人,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第83條禁止公開身分資訊,可強制刪除。
3. 新聞是否「已過時」且無持續公開必要
- 法院可能依「比例原則」,要求下架多年前舊聞(如更生人十年前的輕微前科),參照《個資法》第11條。
二、刪除負面新聞的法律途徑
1. 向媒體或平台直接請求
- 適用情況:
內容不實、侵害隱私或已過時。 - 行動步驟:
- 發送「存證信函」要求更正或刪除,附證據(如法院判決書、個資證明)。
- 引用法條:
- 《個資法》第11條(個資刪除)。
- 《民法》第195條(名譽權侵害)。
- 實務限制:
媒體常以「公共利益」或「合理查證」為由拒絕,需進一步法律行動。
2. 向主管機關申訴
- 管道:
-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:針對廣電媒體違反《衛星廣播電視法》第27條(妨害公序良俗)。
- 國發會個資保護辦公室:處理違反《個資法》案件。
- 效果:
主管機關可要求媒體說明或開罰,但無強制刪除權限。
3. 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
- 民事訴訟(優先選擇):
- 主張權利:依《民法》第184、195條,請求「刪除新聞連結」及「精神賠償」。
- 舉證重點:
- 證明內容不實(如提供錄音檔、對話紀錄反駁)。
- 證明損害(如客戶解約、憂鬱症診斷書)。
- 刑事告訴:
- 若涉誹謗(《刑法》第310條)或妨害信用(第313條),可迫使媒體出面。
- 風險:若報導屬實,可能反遭誣告罪追訴。
4. 聲請「假處分」暫時下架
- 適用急迫案件:
例如不雅影片遭惡意散播,可向法院聲請「定暫時狀態處分」,要求平台立即遮蔽內容。 - 擔保金:
需提供相當於可能損害金額的擔保(如請求下架新聞需擔保50萬元)。
三、實務挑戰與風險
1. 公共利益 vs. 個人名譽的權衡
- 法院通常優先保障公眾知情權,尤其是對公眾人物的監督。
- 例:藝人婚外情屬私德範圍,但政治人物緋聞可能被認定涉及公共利益。
2. 跨國平台執行困難
- 國際新聞網站(如BBC、CNN)或社群平台(如Facebook)可能拒絕配合台灣法院判決。
- 對策:
要求刪除「台灣地區可訪問的內容」,或透過《國際民事司法互助法》協調。
3. 訴訟成本與時間
- 民事訴訟一審需6個月至2年,且舉證門檻高,需評估「損害程度是否值得投入資源」。
四、實際案例參考
1. 成功刪除案例
- 背景:A公司董事長被報導「涉入詐騙集團」,後經檢方偵查不起訴。
- 結果:法院判決媒體刪除不實段落,並賠償200萬元(2020年台北地院)。
2. 刪除失敗案例
- 背景:議員被揭露收受工程回扣,雖提起訴訟要求刪除,但法院認定屬「可受公評之事」。
- 結果:駁回請求(2021年高等法院)。
五、操作建議
- 分階段處理:
- 優先要求「更正不實內容」而非全面刪除,提高媒體配合意願。
- 監控輿情並冷應對:
- 避免激烈反擊導致事件延燒,透過官方聲明導正視聽。
- 諮詢專業人士:
- 委任律師擬定策略,或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評估可行性。
六、總結
涉及醜聞的負面新聞能否刪除,關鍵在於:
- 內容真實性與公共利益比重的權衡。
- 法律行動需搭配公關策略,單靠訴訟可能無法完全消除影響。
若確定報導不實或侵權,建議迅速蒐證並採取法律行動,以降低長期名譽損害。
Google 評論